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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费新规不太理解,求帮助?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所支付的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202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将第二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人”。除第一条和本条外,其他条文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均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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